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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刑(三)字第 136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查刑法上詐欺罪之構成,以意圖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為要件。本件華僑吳某已入菲律賓籍,應屬雙重國籍之人,其於離菲入台前,曾先後向菲律賓中央紡織廠等五廠商採購紗衫布等,總值菲幣八萬二千九百九十餘元,其中小部份尚未付款,大部份則以限期支票抵付,并將採購物品搬運他去,究竟其購買當時曾否使用詐術,有無不法之意圖,非經翔實之調查,不足以認定。況我國人民在外國犯罪得適用我國刑法者,以刑法第五、六條所列舉之罪或所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為限,詐欺罪既非各該條所例舉之罪,其最輕本刑復非三年以上,是縱令該僑在菲涉及詐欺罪嫌,要無從適用我國法律訴追處罰。至禁止其離台,似亦欠缺法律上之根據。

全文內容

查刑法上詐欺罪之構成,以意圖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為要件。本件華僑吳某已入菲律賓籍,應屬雙重國籍之人,其於離菲入台前,曾先後向菲律賓中央紡織廠等五廠商採購紗衫布等,總值菲幣八萬二千九百九十餘元,其中小部份尚未付款,大部份則以限期支票抵付,并將採購物品搬運他去,究竟其購買當時曾否使用詐術,有無不法之意圖,非經翔實之調查,不足以認定。況我國人民在外國犯罪得適用我國刑法者,以刑法第五、六條所列舉之罪或所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為限,詐欺罪既非各該條所例舉之罪,其最輕本刑復非三年以上,是縱令該僑在菲涉及詐欺罪嫌,要無從適用我國法律訴追處罰。至禁止其離台,似亦欠缺法律上之根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函刑(三)字第 136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03 月 08 日發布,要旨:查刑法上詐欺罪之構成,以意圖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或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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