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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民字第 2658 號
要旨
一 該房屋所有人如已於房屋出賣時,依土地法第一○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同樣條件通知基地所有人優先購買,而基地所有人於接到該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其優先購買者,視為放棄,讓受人固可繼讓與人之地位以取得其地上權,但依民法第八三八條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地上權讓與讓受人者,僅於該地上權存續期間內有其適用。
二 該房屋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早已屆滿,除有民法第八四○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地上權情形外,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自該期間屆滿時當然歸於消滅,不因存續期間屆滿而變為不定期之地上權。
全文內容
一 該房屋所有人如已於房屋出賣時,依土地法第一○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同樣條件通知基地所有人優先購買,而基地所有人於接到該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其優先購買者,視為放棄,讓受人固可繼讓與人之地位以取得其地上權,但依民法第八三八條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地上權讓與讓受人者,僅於該地上權存續期間內有其適用。
二 該房屋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早已屆滿,除有民法第八四○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地上權情形外,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自該期間屆滿時當然歸於消滅,不因存續期間屆滿而變為不定期之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