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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民字第 3170 號
要旨
本件謝某之所有土地,既係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定繼承其亡父之遺產而取得土地所有權,現謝某出賣該土地,自應就其賣得價金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並受同民法第一一五五條之限制。至台灣省政府所擬以該土地買賣移轉登記,應依土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惟為慎重計,如審查准予移轉者,應將移轉登記情形通知受理限定繼承呈報之法院,及被繼承人之債權之或債務人代表人云云,尚無不合,似可採用。
全文內容
本件謝某之所有土地,既係經依民法第一一五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定繼承其亡父之遺產而取得土地所有權,現謝某出賣該土地,自應就其賣得價金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並受同法第一一五五條之限則。至臺灣省政府所擬以該土地買賣利轉登記,應依土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惟為慎重計,如審查准予移轉者,應將移轉登記情形通知受理限定繼承呈報之法院,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債務人代表人云云,尚無不合,似可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