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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民字第 37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5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查「僅因戰事,交通阻隔,一時無從探悉其行止,顯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九款所謂生死不明之情形不同,即不得據為請求離婚之理由」,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三八號著有判例。本件僑胞陳伯高等以其配偶身陷大陸多年,生死不明,請求離婚,即難認為有據。又請求離婚亦須向法院為之。惟陳伯高等之配偶如確已死亡,其原來之婚姻關係即不存續,彼等如再行結婚,並不生重婚之問題。

全文內容

查「僅因戰事,交通阻隔,一時無從探悉其行止,顯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九款所謂生死不明之情形不同,即不得據為請求離婚之理由」,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三八號著有判例。本件僑胞陳伯高等以其配偶身陷大陸多年,生死不明,請求離婚,即難認為有據。又請求離婚亦須向法院為之。惟陳伯高等之配偶如確已死亡,其原來之婚姻關係即不存續,彼等如再行結婚,並不生重婚之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5)台函民字第 37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5 年 06 月 23 日發布,要旨:查「僅因戰事,交通阻隔,一時無從探悉其行止,顯與民法第一千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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