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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民字第 3717 號
要旨
查「僅因戰事,交通阻隔,一時無從探悉其行止,顯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九款所謂生死不明之情形不同,即不得據為請求離婚之理由」,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三八號著有判例。本件僑胞陳伯高等以其配偶身陷大陸多年,生死不明,請求離婚,即難認為有據。又請求離婚亦須向法院為之。惟陳伯高等之配偶如確已死亡,其原來之婚姻關係即不存續,彼等如再行結婚,並不生重婚之問題。
全文內容
查「僅因戰事,交通阻隔,一時無從探悉其行止,顯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九款所謂生死不明之情形不同,即不得據為請求離婚之理由」,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三八號著有判例。本件僑胞陳伯高等以其配偶身陷大陸多年,生死不明,請求離婚,即難認為有據。又請求離婚亦須向法院為之。惟陳伯高等之配偶如確已死亡,其原來之婚姻關係即不存續,彼等如再行結婚,並不生重婚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