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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民字第 519 號
要旨
本件債務人蔡金生所有之佳冬鄉武丁潭段二三九之一號八則○.一七九四公頃土地,經屏東地方法院以五十二年強執字第三四九九號稻谷強制執行事件,於五十二年九月十三日派員實施查封在案,而蔡生已將土地於同年八月廿五日出賣彭維新,同年九月十七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在法院查封之後,法院電請東港地政事務所囑託查封登記之前,按查封有使查封物之處分,對於債權人為無效之效力,最高法院五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號著有判決 (見司法院公報第三卷第六期) 。故債務人蔡金生對於查封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聲請登記雖在查封前,而在未完成登記程序記入登記簿以前,即受查封者,則其所有權移轉行為,自無從合法完成,所為之登記,即有無效之原因,是以本部台 (54) 函民第六一六一號函釋復。貴部 53.11.13 台內地字第一五四六七三號函認定其所有權移轉登記在法院查封之後,對於債權人無效一節,尚無不合。茲又准來函以此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有絕對效力云云,查該條係指在查封以前完成所有權登記程序記入登記簿而言,於本件似無適用之餘地。
全文內容
本件債務人蔡金生所有之佳冬鄉武丁潭段二三九之一號八則○.一七九四公頃土地,經屏東地方法院以五十二年強執字第三四九九號稻谷強制執行事件,於五十二年九月十三日派員實施查封在案,而蔡生已將土地於同年八月廿五日出賣彭維新,同年九月十七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在法院查封之後,法院電請東港地政事務所囑託查封登記之前,按查封有使查封物之處分,對於債權人為無效之效力,最高法院五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號著有判決 (見司法院公報第三卷第六期) 。故債務人蔡金生對於查封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聲請登記雖在查封前,而在未完成登記程序記入登記簿以前,即受查封者,則其所有權移轉行為,自無從合法完成,所為之登記,即有無效之原因,是以本部台 (54) 函民第六一六一號函釋復。貴部 53.11.13 台內地字第一五四六七三號函認定其所有權移轉登記在法院查封之後,對於債權人無效一節,尚無不合。茲又准來函以此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有絕對效力云云,查該條係指在查封以前完成所有權登記程序記入登記簿而言,於本件似無適用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