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電民字第 42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5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查我公證法第十八條規定:「公證書,應以中國文字作成之」。故結婚公證書,並無英文翻譯本。同法第二十條規定:「請求人不通中國語言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使通譯在場」。故結婚公證書並無訂定英文翻譯本之必要。

全文內容

查我公證法第十八條規定:「公證書,應以中國文字作成之」。故結婚公證書,並無英文翻譯本。同法第二十條規定:「請求人不通中國語言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使通譯在場」。故結婚公證書並無訂定英文翻譯本之必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5)台電民字第 42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5 年 07 月 19 日發布,要旨:查我公證法第十八條規定:「公證書,應以中國文字作成之」。故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