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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電民字第 4265 號
要旨
查我公證法第十八條規定:「公證書,應以中國文字作成之」。故結婚公證書,並無英文翻譯本。同法第二十條規定:「請求人不通中國語言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使通譯在場」。故結婚公證書並無訂定英文翻譯本之必要。
全文內容
查我公證法第十八條規定:「公證書,應以中國文字作成之」。故結婚公證書,並無英文翻譯本。同法第二十條規定:「請求人不通中國語言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使通譯在場」。故結婚公證書並無訂定英文翻譯本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