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令刑(一)字第 552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6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查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執行此項保安處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經法院裁定後,始得依照保護管束規則第二條規定執行保護管束,並由執行保護管束地之法院檢察官監督執行,保護管束規則第四條僅係執行程序之規定,並非典獄長依此規定有逕行委託有關機關執行保護管束之權限,執行保護管束仍應有法院之裁定在先,裁定後始依保護管束規則執行之,應無重複執行之情形。

全文內容

查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執行此項保安處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經法院裁定後,始得依照保護管束規則第二條規定執行保護管束,並由執行保護管束地之法院檢察官監督執行,保護管束規則第四條僅係執行程序之規定,並非典獄長依此規定有逕行委託有關機關執行保護管束之權限,執行保護管束仍應有法院之裁定在先,裁定後始依保護管束規則執行之,應無重複執行之情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6)台令刑(一)字第 552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6 年 10 月 11 日發布,要旨:查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