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是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在原則上應依新法辦理。又依同法施行法第五條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以命令處刑之案件及以簡略方式所作判決書,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處理之。」其立法用語僅稱「以命令處刑之案件」,自不包括尚未以命令處刑之案件在內,且依原修正理由說明為「已以命令處刑之案件」,足見該第五條之命令處刑 案件,係指以命令處刑之案件而言,此一規定之命令處刑案件仍依實施前之舊法處理,即為第二條所稱之特別規定。若尚未以命令處刑者,既非該第五條之命令處刑案件,自難謂第二條所稱特別規定之範圍,是以尚未經法院以命令處刑之案件在新法施行後法律並無特別規定當應適用第二條所規定之原則規定即依新法終結之。新法改命令處刑為簡易判決,法院在新法施行後尚未以命令處刑之案件可依新法第四百五十二條至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該院所擬認應依新法以簡易判決為之,其見解尚屬允當。
全文內容
查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是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在原則上應依新法辦理。又依同法施行法第五條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以命令處刑之案件及以簡略方式所作判決書,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處理之。」其立法用語僅稱「以命令處刑之案件」,自不包括尚未以命令處刑之案件在內,且依原修正理由說明為「已以命令處刑之案件」,足見該第五條之命令處刑 案件,係指以命令處刑之案件而言,此一規定之命令處刑案件仍依實施前之舊法處理,即為第二條所稱之特別規定。若尚未以命令處刑者,既非該第五條之命令處刑案件,自難謂第二條所稱特別規定之範圍,是以尚未經法院以命令處刑之案件在新法施行後法律並無特別規定當應適用第二條所規定之原則規定即依新法終結之。新法改命令處刑為簡易判決,法院在新法施行後尚未以命令處刑之案件可依新法第四百五十二條至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該院所擬認應依新法以簡易判決為之,其見解尚屬允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