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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令刑(二)字第 00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7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按檢察官所為有關具保之處分,受處分人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所規定之程序請求救濟外,現行法尚無得由原檢察官或其上級檢察官自行撤銷之規定,本件受刑人黃某既非受處分人,固不得聲請發還保證金,惟如受處分人葉某倘非因過失延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期間而依法聲請回復原狀時,自可移請法院為准否變更原處分之裁定。

全文內容

按檢察官所為有關具保之處分,受處分人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所規定之程序請求救濟外,現行法尚無得由原檢察官或其上級檢察官自行撤銷之規定,本件受刑人黃某既非受處分人,固不得聲請發還保證金,惟如受處分人葉某倘非因過失延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期間而依法聲請回復原狀時,自可移請法院為准否變更原處分之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7)台令刑(二)字第 00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7 年 01 月 04 日發布,要旨:按檢察官所為有關具保之處分,受處分人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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