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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函民字第 67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7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抵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自得囑託地政機關為設定或塗銷登記。本件執行法院囑託通宵地政事務所塗銷查封登記,同時塗銷抵押權登記,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似無不合,地政事務所似應照辦。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九條規定,應繳納登記費者,以聲請登記者為限,此觀該條文義甚明,其由執行法院依法囑託登記者,乃係基於公權作用所為處分,似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餘地。

全文內容

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抵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自得囑託地政機關為設定或塗銷登記。本件執行法院囑託通宵地政事務所塗銷查封登記,同時塗銷抵押權登記,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似無不合,地政事務所似應照辦。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九條規定,應繳納登記費者,以聲請登記者為限,此觀該條文義甚明,其由執行法院依法囑託登記者,乃係基於公權作用所為處分,似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餘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7)台函民字第 67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7 年 10 月 22 日發布,要旨: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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