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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內字第 712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提存通知書之送達效力,不因受領人將提存通知書送回提存機關而受影響

全文內容

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復議稱:「一、征收土地補償費依法提存後受領人拒絕受領提存通知書,而將提存書送回提存機關時,則是項提存通知書之送達已發生效力,自無再行辦理送達之必要。二、征收土地有關魚類之補償,應由主辦機關會同農林水產單位依通常生產情形估定之,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提供具體資料,依照土地法第二四七條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內字第 712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9 月 01 日發布,要旨:提存通知書之送達效力,不因受領人將提存通知書送回提存機關而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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