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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令刑(四)字第 8407 號
要旨
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法院對於此項異議之聲明,自應依法裁定,至於科刑判決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雖應為役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但易科罰金之准否,屬於檢察官指揮執行行為之一部,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所定得向裁判法院聲明異議者,係指一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而言,不以執行之指揮違法者為限,法律既無就執行指揮時易科罰金之准否,特設排斥規定,自難認其非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所指執行指揮不當之範圍,自以部編法律問題彙編第八輯第一三七則座談會記錄審核結果為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