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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民決字第 3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本件營地陸軍總部前於收購時,即曾與原業主吳德成協議:「所收購之土地如軍方不需用,辦理標售時,業主有優先承購之權利」。此項協議如屬雙方買賣契約內容之一部,自應受其拘束,茲陸軍總部標售該營地時,原業主似有優先承購之權。

全文內容

本件營地陸軍總部前於收購時,既曾與原業主吳○○協議:「所收購之土地如軍方不需用,辦理標售時,業主有優先承購之權利」。此項協議如屬雙方買賣契約內容之一部,自應受其拘束,茲陸軍總部標售該營地時,原業主似有優先承購之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函民決字第 3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1 月 14 日發布,要旨:本件營地陸軍總部前於收購時,即曾與原業主吳德成協議:「所收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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