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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民決字第 378 號
要旨
本件營地陸軍總部前於收購時,即曾與原業主吳德成協議:「所收購之土地如軍方不需用,辦理標售時,業主有優先承購之權利」。此項協議如屬雙方買賣契約內容之一部,自應受其拘束,茲陸軍總部標售該營地時,原業主似有優先承購之權。
全文內容
本件營地陸軍總部前於收購時,既曾與原業主吳○○協議:「所收購之土地如軍方不需用,辦理標售時,業主有優先承購之權利」。此項協議如屬雙方買賣契約內容之一部,自應受其拘束,茲陸軍總部標售該營地時,原業主似有優先承購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