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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刑(四)字第 43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查台灣省政府交通處鐵路管理局業務係屬公營事業,其職員屬刑法上之公務員,其在火車上執行車票之行為,屬於依法從事公務之行為,毫無疑義,故前經本部於五十七年十二月六日以台五七令刑 (一) 字第七八二二號令示台灣高等法院,以強暴脅迫妨害查票行為者,構成刑法上之妨害公務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函刑(四)字第 43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6 月 08 日發布,要旨:查台灣省政府交通處鐵路管理局業務係屬公營事業,其職員屬刑法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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