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內字第 6052 號
要旨
佔用耕地而約定每年返還不當得利,其是否為租金性質,應循訴訟途徑解決
全文內容
本件桃園水利會於查知其所有浮游地被會員擅自開墾耕作後,未即依法請求回復原狀交還土地,並於事後以公證書約定,由佔用人每年與甲支付該會若干元以資返還其不當得利,此項按期返還之利益,是否屬於租金性質,雙方有無租賃關係存在,似應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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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耕地而約定每年返還不當得利,其是否為租金性質,應循訴訟途徑解決
本件桃園水利會於查知其所有浮游地被會員擅自開墾耕作後,未即依法請求回復原狀交還土地,並於事後以公證書約定,由佔用人每年與甲支付該會若干元以資返還其不當得利,此項按期返還之利益,是否屬於租金性質,雙方有無租賃關係存在,似應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