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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函民字第 9308 號
要旨
查遺產在分割之前,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民法第八百三十條所明定。本件共同繼承人人童芳道等七人,就其被繼承人童憲章之遺產,既定有分割契約書由共同繼承人全體同意分割該遺產,縱使分割結果與其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有出入,地政機關似亦應依據該分割契約書辦理登記。
全文內容
查遺產在分割之前,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民法第八百三十條所明定。本件共同繼承人童○道等七人,就其被繼承人童○章之遺產,既定有分割契約書由共同繼承人全體同意分割該遺產,縱使分割結果與其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有出入,地政機關似亦應依據分割契約書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