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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函民決字第 1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9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查民法上規定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與第三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全體合夥人發生效力之情形,係指一般業務上之行為而言,公同共有財產之處分行為應不包括在內。本件合夥財產設定抵押權屬於處分行為性質,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合夥無法人人格,不得為不動產物權之主體,故無論訂立抵押契約或設定抵押權登記,均應以全體合夥人名義為之。

全文內容

查民法上規定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與第三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全體合夥人發生效力之情形,係指一般業務上之行為而言,公同共有財產之處分行為應不包括在內。本件合夥財產設定抵押權屬於處分行為性質,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合夥無法人人格,不得為不動產權之主體,故無論訂立抵押契約或設定抵押權登記,均應以全體合夥人名義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9)台函民決字第 1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9 年 01 月 07 日發布,要旨:查民法上規定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與第三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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