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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函刑(四)字第 553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9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一條定有明文。來函所指航行越南香港線之船隻,私運逃避越南兵役之越南華僑青年及華僑越共份子偷出越境,至香港圖利者,經查我刑罰法規在單純私運情形,尚無科以刑事制裁之法律依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9)台函刑(四)字第 553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9 年 07 月 29 日發布,要旨: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一條定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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