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0)台令刑(四)字第 9305 號
要旨
查李某係於民國五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九時許,在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一○五巷 (即六條通) 底附近,因故將吳某殺死後偷渡香港,旋由香港遞解來台,歷經三審,於五十七年六月六日判決確定,按殺人罪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五十七年七月九日移送台北監獄執行,其所犯係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六款規定不在該條例得減刑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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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李某係於民國五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九時許,在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一○五巷 (即六條通) 底附近,因故將吳某殺死後偷渡香港,旋由香港遞解來台,歷經三審,於五十七年六月六日判決確定,按殺人罪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五十七年七月九日移送台北監獄執行,其所犯係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六款規定不在該條例得減刑之列。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