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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0)台刑(四)字第 83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0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查金門地區既無執行強制工作之勞動場所,來呈所述對受刑人葉某、董某兩人,擬於本年十月十日先行交保釋放並限制出境,俟有執行之場所時,再傳喚執行強制工作一節,准如所擬辦理,至擬囑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金門農場代為執行強制工作一節,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尚無不合,應由該首席檢察官逕與有關單位洽商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0)台刑(四)字第 83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0 年 10 月 04 日發布,要旨:查金門地區既無執行強制工作之勞動場所,來呈所述對受刑人葉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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