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0)台函刑(四)字第 5189 號
要旨
查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稱之軍用槍砲,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五七二號解釋,係指能供軍事上使用者而言,非以專供軍用者為限。至是否能供軍用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軍事機關鑑定,非法律解釋問題,如空氣槍經鑑定可供軍用者,似仍應依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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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稱之軍用槍砲,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五七二號解釋,係指能供軍事上使用者而言,非以專供軍用者為限。至是否能供軍用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軍事機關鑑定,非法律解釋問題,如空氣槍經鑑定可供軍用者,似仍應依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論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