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民字第 12057 號
要旨
查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四條已明定:「財務法庭所需人員及經費,由高等法院視實際需要,另行編定,經與省政府洽商後,報由司法行政部會同財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之。」故財務執行案件不能再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徵收執行費及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命移案機關預納執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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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四條已明定:「財務法庭所需人員及經費,由高等法院視實際需要,另行編定,經與省政府洽商後,報由司法行政部會同財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之。」故財務執行案件不能再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徵收執行費及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命移案機關預納執行費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