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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刑字第 10763 號
要旨
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所為裁判,與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所為裁判,在審級制度上固有不同,惟如對於定執行刑之裁定抗告,仍應視裁定機關,分別依軍事審判法或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如裁定業經確定,發現有違背法令情形,應分別依軍事審判法有關非常審判或刑事訴訟法有關非常上訴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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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所為裁判,與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所為裁判,在審級制度上固有不同,惟如對於定執行刑之裁定抗告,仍應視裁定機關,分別依軍事審判法或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如裁定業經確定,發現有違背法令情形,應分別依軍事審判法有關非常審判或刑事訴訟法有關非常上訴之規定辦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