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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刑字第 114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2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檢附本部刑事司約集有關單位研商假釋出獄之受刑人於假釋期間中,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保護管束之執行,有關法律問題會商結論如下:

假釋出獄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除保護管束之執行會商結論:假釋出獄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原則上可以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但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應從嚴認定,例如外國人或華僑,經假釋後付保護管束並擬即出境,而無再犯之虞者,似可斟酌情形,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2)台函刑字第 114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2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檢附本部刑事司約集有關單位研商假釋出獄之受刑人於假釋期間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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