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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參字第 081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2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財團法人,依民法之規定,並無會員大會之組織。惟本案如來函所述情形,董事任期屆滿,新董事未能產生,似應認該財團捐助章程所定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利害關係人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全文內容

財團法人,依民法之規定,並無會員大會之組織。惟本案如來函所述情形,董事任期屆滿,新董事未能產生,似應認該財團捐助章程所定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利害關係人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2)台函參字第 081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2 年 08 月 05 日發布,要旨:財團法人,依民法之規定,並無會員大會之組織。惟本案如來函所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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