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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監字第 096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2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一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死亡者遺留之財物」,應指遺留於監獄內之財物而言,其遺留於監獄外其他處所之財物,即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關於遺產繼承之有關規定辦理。死亡受刑人陳XX在臺灣銀行宜蘭分行所有存款,既非遺留於監獄內之財物,即不適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

二 如確有繼承人有無不明而又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管理人之情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亦應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俟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後,再依同條第二項準用民法關於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規定, (民法第一一七八、一一八五條) 以解決遺產之問題。

三 本案既經貴監向宜蘭地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宜蘭地院即應依職權指定遺產管理人,貴監復以無適當管理人為理由,將該聲請撤回核有未妥。

全文內容

一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死亡者遺留之財物」,應指遺留於監獄內之財物而言,其遺留於監獄外其他處所之財物,即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關於遺產繼承之有關規定辦理。死亡受刑人陳XX在臺灣銀行宜蘭分行所有存款,既非遺留於監獄內之財物,即不適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

二 如確有繼承人有無不明而又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管理人之情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亦應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俟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後,再依同條第二項準用民法關於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規定, (民法第一一七八、一一八五條) 以解決遺產之問題。

三 本案既經貴監向宜蘭地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宜蘭地院即應依職權指定遺產管理人,貴監復以無適當管理人為理由,將該聲請撤回核有未妥。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法矯字第 1090500318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2)台函監字第 096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2 年 09 月 09 日發布,要旨:一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死亡者遺留之財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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