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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監字第 116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2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核准假釋之外籍受刑人,得交由其本國之使領館遣送回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2)台函監字第 116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2 年 11 月 09 日發布,要旨:核准假釋之外籍受刑人,得交由其本國之使領館遣送回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