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監字第 124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2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假釋出獄人應按照規定於廿四小時內辦理保護管束報到手續,但准扣除在途期間,由監獄計算,註明於交付保護管束函正副本,囑假釋出獄人持該副本按時向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2)台函監字第 124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2 年 12 月 06 日發布,要旨:假釋出獄人應按照規定於廿四小時內辦理保護管束報到手續,但准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