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民字第 0671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3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已為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有變更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得准其為變更登記,但其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尚未提出者,須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繳驗財產移轉證明文件後,始得准其為變更登記並發給登記證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3)台函民字第 0671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3 年 08 月 01 日發布,要旨:已為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有變更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得准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