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民字第 06714 號
要旨
已為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有變更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得准其為變更登記,但其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尚未提出者,須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繳驗財產移轉證明文件後,始得准其為變更登記並發給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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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為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有變更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得准其為變更登記,但其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尚未提出者,須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繳驗財產移轉證明文件後,始得准其為變更登記並發給登記證書。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