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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刑字第 072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3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提示同一人受二以上強制工作之宣告時,如何定其應執行強制工作暨辦理此類案件應行注意之事項如左:

一 受二以上強制工作之宣告,而均未開始執行時,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期間不同者,執行其中最長期間,有不定期者;就法定最長不定期執行。執行檢察官於簽發指揮書時,應在指揮書上將各判決所宣告強制工作期間及所定應執行者,為何一判決之強制工作處分,具體記載明確,以便查考。

二 強制工作開始執行後,始發覺曾另受有強制工作之宣告尚未執行,或強制工作開始執行前犯二以上之罪,其一先受強制工作宣告,在執行中另案又案又受強制工作之宣告者,亦依照前項原則定其應執行之處分。

三 強制工作執行中脫逃又犯他罪,於前強制工作執行未完畢時,再受強制工作宣告,就各該宣告之期間,依第一項規定執行其中最長者,期間相同者,仍繼續執行宣告在前之強制工作。

四 有二、三項情形之一,如係執行宣告在後之強制工作,檢察官應換發指揮書載明其事由,並註明前已執行之強制工作期間,算入後執行強制工作之期間。

五 如繼續執行宣告在前之強制工作,而其殘餘強制工作期間,顯較宣告在後之強制工作期間為短,認為不足收矯治之效者,由執行檢察官將此情形函知執行機關,請其依法報請延長執行期間。

六 強制工作由數法院宣告者:

(一) 宣告在後之法院檢察官,認為應執行宣告在後之強制工作時,應函請原執行強制工作法院檢察官將案件移送辦由後之法院檢察官換發指揮書載明其事由,並註明前已執行之強制工作期間,算入後執行強制工作期間。

(二) 宣告在後之法院檢察官,認為應繼續執行宣告在前之強制工作時,將案卷送交原執行強制工作法院檢察官併辦,宣告在前之法院檢察官於收案後,並應注意第五項之規定。

七 第四項及前項 (一) 之情形,如非同一執行機關時,應由先執行之機關將有關資料隨同受處分人移送後執行之機關。

八 強制工作執行中脫逃又犯他罪,經受強制工作之宣告,而前未執行強制工作部分已經過三年未執行時,如繼續執行宣告在前之強制工作,應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如執行宣告在後之強制工作,前已執行部分之期間不算入後之執行期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3)台函刑字第 072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3 年 08 月 16 日發布,要旨:提示同一人受二以上強制工作之宣告時,如何定其應執行強制工作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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