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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民字第 05714 號
要旨
清償提存之提存物,提存後已滿十年者,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其提存物屬於國庫。本件祭祀公業土地經拍賣抵繳欠賦後所餘之價金,若提存後已超過十年仍無合法管理人或全體派下前來領取時,其提存物屬於國庫,提存所應依法辦理解庫手續。
全文內容
清償提存之提存物,提存後已滿十年者,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其提存物屬於國庫。本件祭祀公業土地經拍賣抵繳欠賦後所餘之價金,若提存後已超過十年仍無合法管理人或全體派下前來領取時,其提存物屬於國庫,提存所應依法辦理解庫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