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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民字第 0958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查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公告所定保證金之預繳時間,原不以投票當日為限,其載明須以支票或銀行本票為之,乃為求其簡便。投標應買人如以現金繳納,亦非法之所禁。關於如遇應買人過多,恐延誤保證金繳納時限一節,係屬行政技術上問題,宜由各法院自行設法機動增調人員辦理。

全文內容

查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公告所定保證金之預繳時間,原不以投標當日為限,其載明須以支票或銀行本票為之,乃為求其簡便。投標應買人如以現金繳納,亦非法之所禁。關於如遇應買人過多,恐延誤保證金繳納時限一節,係屬行政技術上問題,宜由各法院自行設法機動增調人員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民字第 0958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11 月 02 日發布,要旨:查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公告所定保證金之預繳時間,原不以投票當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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