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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民字第 104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法人事務所遷移之處理

全文內容

查財團法人因遷移其主事務所至原主管機關管轄區域外而為之申請變更案,似可比照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理,即由原主管機關核辦,並記明其事由後,再將有關文件之謄本或影本,移送於新事務所所在地主管機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民字第 1041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11 月 30 日發布,要旨:法人事務所遷移之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