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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參字第 0034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公司法第 16 條規定所稱保證行為,與票據上背書之票據行為並不相同

全文內容

查公司在票據上背書係屬票據行為,與民法上之保證行為有別,票據行為係不要因行為,其法律上之效力應依票據法之規定。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之保證,係指民法上之保證行為而言,與票據之背書行為有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參字第 0034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1 月 12 日發布,要旨:有關公司法第 16 條規定所稱保證行為,與票據上背書之票據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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