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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監字第 053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查陳××為高劉××之繼父,繼父為血親之配偶,依民法之規定係屬姻親,而非其父,貴監准許高劉××返家探親,與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符,嗣後應切實注意,不得違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監字第 053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6 月 23 日發布,要旨:查陳××為高劉××之繼父,繼父為血親之配偶,依民法之規定係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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