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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監字第 070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縮短刑期之要件有三項: (一) 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 (二) 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其刑期。 (三) 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故雖具備前二項要件,在未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前,仍不發生縮短刑期之效力,至監務委員會應於何時召開?應由各監獄依實際需要自行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監字第 070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8 月 12 日發布,要旨: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縮短刑期之要件有三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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