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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監決字第 0698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受和緩處遇之病犯,辦理縮短刑期之成績總分,以八成計算

說明

貴監收容之病犯,病癒後即移回原監執行,如因辦理縮短刑期而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 條之 1 所定每月成績總分降低,有違獎勵工作勤奮者之立法意旨,如其他監獄受和緩處遇之病犯援例辦理更不相宜,故不宜降低其每月之成績總分,受和緩處遇之受刑人,並應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2 款之規定,令其參加輕便作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監決字第 0698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8 月 11 日發布,要旨:受和緩處遇之病犯,辦理縮短刑期之成績總分,以八成計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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