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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監決字第 084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前後二罪經減刑裁定後,前案刑期終結日期,與後案刑期起算日期不能銜接,其刑期過半日期,應自後案刑期起算日期起算

主旨

一、查受刑人林○○前案煙毒罪減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已於 63 年 5月 10 日屆滿,後案煙毒罪減為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起算日期為 64年 7 月 14 日,因未相連接,不能依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規定辦理。

二、林○○前案煙毒既已於 63 年 5 月 10 日屆滿,未減刑前合併計算刑期所定之責任分數類別,及已得之成績分數,因無法分辨之故,應全部取消,重新以後案有期徒刑三年為準,而定其責任分數。但該受刑人自 63 年 5 月起至 64 年 7 月止已得之成績分數,可抵銷新編級之責任分數。至其刑期過半之日期,應自後案刑期起算日期 64年 7 月 14 日起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監決字第 084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9 月 22 日發布,要旨:前後二罪經減刑裁定後,前案刑期終結日期,與後案刑期起算日期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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