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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監決字第 08470 號
要旨
前後二罪經減刑裁定後,前案刑期終結日期,與後案刑期起算日期不能銜接,其刑期過半日期,應自後案刑期起算日期起算
主旨
一、查受刑人林○○前案煙毒罪減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已於 63 年 5月 10 日屆滿,後案煙毒罪減為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起算日期為 64年 7 月 14 日,因未相連接,不能依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規定辦理。
二、林○○前案煙毒既已於 63 年 5 月 10 日屆滿,未減刑前合併計算刑期所定之責任分數類別,及已得之成績分數,因無法分辨之故,應全部取消,重新以後案有期徒刑三年為準,而定其責任分數。但該受刑人自 63 年 5 月起至 64 年 7 月止已得之成績分數,可抵銷新編級之責任分數。至其刑期過半之日期,應自後案刑期起算日期 64年 7 月 14 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