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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77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印尼人請求公證結婚,應提出婚姻狀況證明之文件

全文內容

我國女子與印尼人結婚,申辦結婚 (公證) 應繳驗印尼政府所出具之男方婚姻狀況文件,以免發生重婚情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民字第 077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09 月 06 日發布,要旨:印尼人請求公證結婚,應提出婚姻狀況證明之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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