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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刑字第 01091 號
要旨
一 緩刑期中付保護管束之受處分人,於執行保護管束期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該管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觀護人於執行保護管束中,發現有上述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者,應通知檢察官。
二 緩刑期中付保護管束之少年,如又另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宣告,而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時,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執行之。
三 原函引用之保護管束規則已於六十四年二月十九日廢止,嗣後有關刑法第九十三第三項所定,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形之認定,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章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