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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56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債權人聲請扣押他人為債務人提存於同法院提存所之款項時,應以何人為第三人一案,因民事執行處與提存所係同屬地方法院內部之單位,可由民事執行處函請提存所勿准債務人領取提存款項,毋庸另發扣押發令。

全文內容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債權人聲請扣押他人為債務人提存於同法院提存所之款項時,應以何人為第三人一案,因民事執行處與提存所係同屬地方法院內部之單位,可由民事執行處函請提存所勿准債務人領取提款存款項,毋庸另發扣押命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民字第 056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7 月 03 日發布,要旨: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債權人聲請扣押他人為債務人提存於同法院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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