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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73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查警察機關將拍賣違規車輛所得之價款,為車主辦提存時,是否得依據通知車主之信函退還證明作為提存之原因,辦理提存,應由提存所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如提存人不服前開提存所之處分時,可依提存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程序提出異議。

全文內容

警察機關將拍賣違規車輛所得之價款,為車主辦理提存時,是否得依據通知車主之信函退還證明作為提存之原因,辦理提存,應由提存所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如提存人不服前開提存所之處分時,可依提存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程序提出異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民字第 073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8 月 21 日發布,要旨:查警察機關將拍賣違規車輛所得之價款,為車主辦提存時,是否得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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