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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7358 號
要旨
查警察機關將拍賣違規車輛所得之價款,為車主辦提存時,是否得依據通知車主之信函退還證明作為提存之原因,辦理提存,應由提存所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如提存人不服前開提存所之處分時,可依提存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程序提出異議。
全文內容
警察機關將拍賣違規車輛所得之價款,為車主辦理提存時,是否得依據通知車主之信函退還證明作為提存之原因,辦理提存,應由提存所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如提存人不服前開提存所之處分時,可依提存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程序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