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參字第 046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第一則公證人必要時得於公證處以外之適用處所辦理認證第二則病患請求認證醫院診斷書及外文譯本之認證方法

全文內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所提認證請求人 (病患者) 提出醫院診斷書及其外文譯本請求認證,如醫院負責人及翻譯人員均不到場時,應如何辦理一案,依公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證人認證私證書,應使當事人當面於證書簽名,並於證書內記明其事由。」故當事人未經到場,當面在證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時,公證從得依法拒絕之。但公證人得依當事人之請求,依公證法第八條規定前往該發給醫院診斷書之醫院或翻譯人員所在地,辦理認證手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參字第 046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5 月 30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公證人必要時得於公證處以外之適用處所辦理認證 第二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