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監字第 09564 號
要旨
具有合格資格受刑人,在執行期間,不應准許其仍以醫師身份執行醫師業務,前經本部於六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以台 62.函監字第○六四一八號函各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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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具有合格資格受刑人,在執行期間,不應准許其仍以醫師身份執行醫師業務,前經本部於六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以台 62.函監字第○六四一八號函各監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