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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監決字第 0252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一 受刑人郭××現在 貴監執行 (一) 殺人未遂罪,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再犯) 。 (二) 妨害家庭罪,因撤銷減刑,執行殘餘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三月 (累犯) 。該受刑人既有二以上之刑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並已註明「刑期合併計算,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九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係屬於第三類受刑人,其第四級責任分數應為七十二分。如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別定其責任分數後始合併計算,其第四級責任分數僅有六十二點四分。故郭××依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

二 受刑人陳××撤銷假釋後,執行其殺人罪之殘餘刑期四年一月十日,該受刑人犯殺人罪時之年齡既未滿十八歲,應以少年受刑人處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台函監決字第 0252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03 月 20 日發布,要旨:一 受刑人郭××現在 貴監執行 (一) 殺人未遂罪,有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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