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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監決字第 0841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曾受決議不為累進處遇之受刑人仍得復予以編級

主旨

受刑人洪○○,貴監監務會議雖已決議不為累進處遇,但經貴監二年六月之考查,確認該受刑人已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准由貴監監務委員會參酌監獄行刑法第 20 條第 1 項之立法意旨予以編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台函監決字第 0841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09 月 22 日發布,要旨:曾受決議不為累進處遇之受刑人仍得復予以編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