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8)台函刑字第 114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8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華僑受刑人假釋出獄,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如欲返回僑居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五款規定,經檢察官核准,得許其離開受保護管束地十日以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8)台函刑字第 114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8 年 11 月 08 日發布,要旨:華僑受刑人假釋出獄,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如欲返回僑居地,依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