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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8)台函監決字第 01273 號

會議日期 68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一 受刑人蔡××係 (一) 執行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再犯) 。

(二) 又因撤銷減刑,執行殘刑有期徒刑六十九日 (累犯)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前段規定,應依前案殘餘刑期及後案刑期合併計算之刑期,定其責任分數,並以累犯處遇之。

二 受刑人王×× (一) 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犯罪時未滿十八歲,少年犯) 。 (二) 又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犯罪時已滿十八歲,係成年犯) 。查該受行人犯殺人未遂罪時雖未滿十八歲,但犯公共危險罪已經成年,現二罪之徒刑已經裁定,應合併執行三年年八月,其責任分數依法不得分別計算,應按其執行三年八月之刑期,以成年犯定其責任分數。類此案例,本部民國六十五年六月十一日函監決字第四六八一號函曾有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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