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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台函民字第 066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9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台灣省物質局職工福利委員會既係財團法人,其財產之利用,當以舉辦公益事業為目的。故除為推展捐助章程所定之目的事業所必需者外,不得將其財產無償贈與他人,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規定:「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立法意旨亦即在此。是故台灣省物資局前茲墊款購買土地,登記為該局福利委員會名義時,如未保留收回之權利,似不宜由該會再以贈與方式變更登記為省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9)台函民字第 066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9 年 01 月 17 日發布,要旨:台灣省物質局職工福利委員會既係財團法人,其財產之利用,當以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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