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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台函民字第 0806 號
要旨
於辦理涉外收養契約之公證時,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八條規定,查明收養契約是否合於收養者與被收養者本國法之規定,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受理涉外公證事件時,均應注意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必要時應命當事人提出其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合於有關國家法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予以公證。
全文內容
於辦理涉外收養契約之公證時,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八條規定,查明收養契約是否合法收養者與被收養者本國法之規定,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受理涉外公證事件時,均應注意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必要時應命當事人提出其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合於有關國家法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予以公證。